四川省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热爱环境保护事业,关心和支持四川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本会以推动和组织四川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活动、促进民间环保工作的开展、提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争取实现该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同时,根据条件,对与此相悖的行为进行监督、批评,并呼吁有关方面予以制止。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从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一) 推动和组织四川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活动、促进民间环保工作的开展、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环境道德;
(二) 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地区民间合作,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三) 组织会员对四川地区进行系列环境科学考察、开展群众性环境保护活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理事会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
(六)分享“绿色江河”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
(七)推荐新会员;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团体宗旨;
(七)为本团体志愿服务(每年为本团体提供2次或1次7天以上的志愿者服务,服务形式不限);
(八)接受本团体对会员的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本团体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